3月1日实施 新规 强调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考核培训
为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具备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正确决策的能力。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协助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应用、法律知识应用、组织协调、风险研判等相应履职能力;应当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应当定期对本企业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法定代表人。
企业应当建立基于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加强考核培训。
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