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提示,请自检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当事人于 2013 年 9 月份开 设天猫网店,网店名称为 ginave 旗舰店,网店首页网址为 https://ginav e.m.tmall.com/,主要从事销售保湿霜、洗面奶、防晒霜等化妆品。当事人在天猫网店内销售一款名称为“嘉年华野山茶深层清洁霜清洁卸妆吸附油脂收细毛孔按摩膏专柜正品”商品时,网店网页宣传介绍有“温和滋养, 淡斑亮肤”、“平衡养护消炎杀菌”等内容。该款野山茶深层清洁霜化妆品备案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名称为 GINAVE 野山茶深层清洁霜,备 案编号为沪 G 妆网备字 2017007166,当事人未对该款化妆品做过有关“消 炎杀菌”的检验检测。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宣传介绍“淡斑 亮肤”、“消炎杀菌”等功效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来源依据。上述广告内容由 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的,故上述宣传介绍内容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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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w.scjgj.sh.gov.cn/shaic/punish!detail.action?uuid=2c984a308831f46c0188554ad7d21c40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主要从事 UV 胶、甲油胶的灌装生产加工。当事人于 2021 年 1 月 31 日生产了涉案“俄式磨砂封层”产品,共生产 120 件。该产品上的产品标签显示产品名称为:CCN 功能胶(透明),产品成分:丙烯酸(脂)类共聚 物、甲基丙烯酸环乙酯/甲基丙烯酸乙基乙酯共聚物、二甲基 PABA 乙基乙酯,制造商:上海昱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月工路 265 号 1 号厂房二层西侧,生产标准号:QB/T2287-2011,生产日期:2023/01/31。经核实,该产品的实际名称为“CCN 甲油胶俄式磨砂封层”,产品成分为:乙烯基己内酰 胺/VP/甲基丙烯酸二甲氨基乙酯共聚物、甘油聚丙烯酸脂、甘油第 2页共 4页 聚甲基丙烯酸脂、二苯酮。上述涉案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但当事人未对该产品进行备案即开始销售。当事人自 2023 年 3 月 2 日起,在所开设的淘宝店铺“CCN 日式美甲”店(网址:https://shop248282166.taobao.com)上开始销售涉案产品,销售单价 为人民币 28 元(以下币种同)。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 6 件,退回 1 件,实际销售金额共计 140 元,剩余 115 件产品尚未销售。经核算,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货值共计 3360 元,违法所得 共计 140 元。当事人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备案,备案产 品名称:CCN 甲油胶俄式磨砂封层,备案号:沪 G 妆网备字 2023008162,备案完成时间为 4 月 20 日。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
(二)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化妆品 115 件;
(三)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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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高增地段厂房A号的广州尚誓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灌装名称为“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的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港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横路东三巷8号A栋整栋:1、2、3楼、C栋1楼,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35,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EB0802/2026/02/07),上述产品标签标示厂名厂址与实际不符,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开始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产品,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共生产了2570盒成品,上述产品均未销售,上述成品及现场剩余的100kg原料、420个包材(瓶子+盖子)被依法予以扣押。港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明未授权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核算货值,当事人生产的“Morrisbella慕诗贝拉胶原蛋白鱼子酱珍珠霜”产品(规格:50g/盒)包材1.8元/盒,料体1.2元/盒,人工0.5元/盒,合计3.5元/盒,货值金额为8995元,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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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al.scjgj.gz.gov.cn/aiccips/main/penInfoDetails?penaltyNo=d1a900be02d648dd880ca54813c0b8e9
3月23日,执法人员对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批号:20221215,限用日期:20241214)产品的留样品6支。执法人员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发现上述“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批号:20221215,限用日期:20241214)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次产品的6支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更新,其中标签载明的“备案人: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号,生产企业:中山市紫玉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兴路4号第三幢二层一区、三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70,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执行标准:GB/T 35889,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标示处”。当事人在备案资料未更新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7日生产“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998支,批号:20221215,限用日期:20241214,其中2支用于检验,6支作为留样;于2022年12月20日销售990支,单价3.2元/支,销售额共3168元。当事人生产该化妆品标签载明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3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执行标准:GB/T 35889,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标示处”,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
行政处罚内容:
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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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执法人员发现广州颐圣元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8日生产“洪通舒畅草本浴粉”(批号:HT22090807;限用日期:20240903;规格:100g),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42袋,留样2袋(已销毁),剩余40袋销售至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唯美源美容院。上述产品销售价格50元/袋,违法所得2000元,货值2100元。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二、罚款23000元。
(罚没合计25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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