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侵犯“珂拉琪”商标专用权被重罚!
行政处罚
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艾莎化妆品制造厂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5000元。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变更,但并未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购进带有“COLORKEY”、“珂拉琪”商标的空气唇釉丝绒系列口红940支。共实际对外销售了涉案口红831只,其中有383支自行销毁或损耗,实际对外成功销售了448支。剩余未售出的109支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
当事人销售的带有“珂拉琪”、“COLORKEY”商标的空气唇釉丝绒系列口红商品,与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36260832号、第31607235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美尚(广州)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销售该产品的平均价为11.01元/支。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0349.4元。
另查明: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涉案口红产品进行虚假交易(简称刷单)。截止至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刷单金额共计838115.08元,但当事人实际销售涉案口红共9150.03元。以上事实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对于当事人利用虚假交易对商品销售状况做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行为;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责令停止利用虚假交易对商品销售状况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四.没收、销毁侵犯“COLORKEY”、“珂拉琪”商标的空气唇釉丝绒系列口红109支;
五.罚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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