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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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03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现将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区”)内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的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重庆自贸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重庆自贸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拟提交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按要求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重庆自贸区两江片区窗口和西永片区窗口,办理境内责任人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发放、用户注册纸质资料和备案纸质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两江片区窗口地址:渝北区大竹林街道黄山大道中段64号自贸区政务中心三楼;

西永片区窗口地址:沙坪坝区西永街道西园北街8号自贸大厦一楼。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http://ft.zybh.gov.cn/enterprise/index.jsp)生成的备案凭证及其他入境报检材料,至自贸区检验检疫机构(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西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铁路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上述自贸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已备案产品后续需要从重庆自贸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需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或从进口口岸所在自贸区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doc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doc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doc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doc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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