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现将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由其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在产品进口前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服务指南详见附件。
三、境内责任人应在电子版资料填报上传完成后,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到注册地所在片区办理备案。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三个资料接收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1.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沈阳创新天地A座南裙楼一楼,咨询电话:024-83777912,024-83777959)
2.大连金普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金普大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97号一层A区,咨询电话:0411-87935703)
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行政审批局(营口市西市区滨海街道青花大街西105号,咨询电话:0417-6655010;0417-6655033)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后续需要自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现行法规要求申报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同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进口、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doc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