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31号)要求,现将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办事指南详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三个受理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1.成都天府新区片区(双流)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件路289号(电话:028-60615506)。
2.青白江铁路港片区政务服务大厅,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电话:028-83680251)。
3.川南临港片区综合审批大厅,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8号<西南商贸城17区1街>(电话:0830-2286720)。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已备案产品后续需要自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
2.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说明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流程示意图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式样)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式样).doc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