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佚名
  • 2019年10月17日

  事项名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依据名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


  法条内容: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


  法条内容: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性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附件1),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申报网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程网上办理)


  所在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A座1313室(全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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