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化妆品企业能否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如何办理备案?

  • 佚名
  • 2020年07月22日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生产企业跨境委托生产(含分装)化妆品的,其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进口产品申报。


  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实施期限内,注册地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可在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宜,由该境内化妆品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符合条件的跨境委托生产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境内化妆品企业,在首次申报产品备案前,应当通过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可不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相关资料。


  境内化妆品企业在报送产品备案信息时,应当参照《申报受理规定》相关规定,提交委托生产的相关备案资料。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设计包装。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可以是中文,由境内委托方出具,也可以是外文原件,由境外被委托方出具,同时附中文翻译。




免责声明:以上资讯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信息传递或传送失误,请及时通知管理员更正或删除,本站积极配合但毋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嘿,点我咨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