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提醒

  • 佚名
  • 2021年03月04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为贯彻和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备案人”的要求,加强“备案人”质量安全意识。自2021年1月18日起,凡来递交备案后检查资料的“备案人”,需携带符合现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证明材料原件(如聘书等)及质量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未依照条例规定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备案人”,将由其所在街镇市场监管所立案查处。


  提交资料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非质量安全负责人本人前来的,仅限委托备案人质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前来,同时需提交加盖“备案人”企业公章并经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名的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所在部门及岗位、委托理由、委托日期等事项)


  目前,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仍采用微信小程序预约方式,一般每周五发布,敬请留意。预约前请确保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公布被检查人名单前自行在报名小程序中取消预约。名单公布后未按时前来检查的“备案人”,将暂停1个月备案后检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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