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新“105条”,品牌发抖!
“大调整,大考验”
自今年1月7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正式出台后,与之配套的化妆检查要点何时出台一直备受关注。
昨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与现行的“105条”相比变成106条,且首次提出委托方将单独检查,对品牌方是一次极大的震荡。
首次,委托方单独检查
据悉,意见稿与目前实行的“105条”最大的不同即是,其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和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分别设置了检查要点。
▍截自国家药监局
其中,对受托方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际生产版)共设有检查项目82项,包含重点项目29项(包括关键项目5项,其他重点项目24项),一般项目53项。
而对委托方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设置的检查项目共计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包括关键项目2项,其他重点项目7项),一般项目15项。
意见稿称,对既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又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则依据上述两个检查要点分别开展检查。
由此可见,意见稿将此前的“105条”更新为两个版本的检查要点,且两个版本共计106条。
一条不符,直接出局
▍截自意见稿
意见稿还指出,各地药监部门在向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人换发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依据“实际生产版(附件1)”的检查要点,组织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为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化妆品生产许可。
也就是说,化妆生产企业只要有一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就会被判出局。
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则不管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只要存在上述“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就会判定为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形。
根据新条例第六十条,企业“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将由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货值金额5到20倍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处以10年禁止,甚至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截自新条例
据悉,在“实际生产版”中,关键项目的内容包括了:不得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企业应当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等。
而“委托生产版(附件2)”中,重点强调的关键项目则包含了“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以及“委托方应当在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产品出厂放行的基础上,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上市放行”等2项内容。
更细化、更明确、更严格
譬如,在委托生产版的第一条中,即把“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注册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的条款内容,细化为了3个检查要点。
▍截自意见稿附件2
“这样企业能更加清晰地知道,要检查的要点是什么以及该怎么准备”。广州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认为,“并且,这样也有利于各地统一执法标准。”
不过,在更细化、更明确的基础上,意见稿的“严格”程度也让行业人士瞠目。“‘105’条中只有当企业的5个关键项不通过时,才吊销许可证,现在是1个关键项不符合规定,证就没了。实在是太严格了。”广州市胜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负责人潘广乐感慨道。
品牌方难了
例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根据委托生产实际,按照本规范建立并执行其他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并将此条细化为了5个检查要点。
▍截自意见稿
“这对于品牌来说实在是太难了,大部分品牌方是不具备应对上述检查的能力的,如果有的话,自己就去做工厂了。”杭州某品牌的负责人表示,品牌方很难用自己不擅长的事情去应对如此专业的检查。某新锐品牌创始人更是无奈地说道:“这是倒逼品牌方都去自己建工厂了。”
一直以来,化妆品品牌方相对而言更擅长销售,工厂则更懂生产,如今要品牌方也对应对专业的检查,的确让品牌方倍感压力。
很多品牌方认为,自身提供了产品配方,就必须做注册人/备案人;另一方面,由于此前部分工厂在化妆品包装上标有“出品人”“监制”“品牌方”“联合出品”等引导语的产品备案,出现了被驳回的情况(详《备案大地震!品牌“消失”了》),这也使得很多品牌方要求做注册人/备案人。
然而,一旦品牌方做了注册人/备案人,就得按规定接受检查。“这简直是让品牌方陷入了两难之中。”多位行业人士均如是说道。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整体检查要求较以前更严了,但是相对品牌方来说,意见稿的内容对工厂的影响要小一些。“毕竟,之前工厂从2015年已实施了105条,已经积累了7年的经验,会更加轻车熟路一些。但是对于品牌方而言,却是首次面对,的确是很有难度。”
因此,也有行业人士认为,注册人/备案人(品牌方)做好质量管理体系是应对监督检查的必经之路。
精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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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
严格程度堪比制药了,也比食品严格多了,吃到肚子里的都没有这么严格,按照这样执行,化妆品生产商只有大公司可以生存,小公司真的生存不了了。不单单化妆品生产商,好多配套商也不好生存了。严格监管是必须,防止部分奸商乱来,但是也要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
晓峰.leo
监管的意思很明确,就是提高门槛,洗牌,初创小微企业基本没机会了
孔群(透明质酸钠 聚谷氨酸钠PGA)
这条条框框可以去做药了
邱永慶
怎能把化妆品当成药品去管理呢?药和化妆品不是同类产品!严格监管是好事,但不要复杂化,从现在起开发一款产品的资金和时间成本,有帮企业算过吗?我个人觉得加强监管,同时也要减负,让化妆品行业百家争鸣蓬勃发展!
真正该管管的是保健品,食品安全的全成份表配方表和原料
安全评估!那才是关系到人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化妆品只是冰山一角!
检测备案办证
其实不算严格,关键项目本来就是明令禁止或者有损害群众利益的!理当形成条文执行,才能有法可依!
张伟
规范化,规模化,国际化,最终受益的还是整个国家和全国人民。不然内耗严重,骗子盛行;国际竞争力,创新力停滞不前,绝对不是好现象,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利国利民[玫瑰]
安风
要求还好吧,给人感觉好像严了,其实一直以来要求都差不多这样,只是加多了一些内容,跟品牌方的要求,对于品牌方来说是个挑战,很大程度可以淘汰一些专门打乱市场赚快钱的品牌吧
25℃
实际生产版关键项
1,不用禁用原料,不用未经注册备案新原料,不能超出使用范围,限制使用原料,外购半成品符合强制法规。
禁用原料一般厂不会,那假设不小心又卡松添加不符合比例怎么办?买来的半成品有激素怎么办?
2,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国标,和注册备案的技术要求。
那万一产品微生物超标了怎么办?不小心后面买的原料含有重金属,自己没办法测出来怎么办?
3,产品包装限期使用日期不能乱改
这个遵守起来可控,当然也有不少企业曾经这么干过。
4,产品按注册备案的工艺操作规程生产。
每批产品的注册备案工艺都是审核过的吗?会不会第三方机构帮你弄的?或者备案员帮你弄的?目前你的企业确保每个产品的工艺和注册备案一样吗?
5,确保检验合格和质量记录审批才能放行。
你现在工厂都有完成五天的霉菌和酵母菌才放行吗?现在每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都放行了才有出货吗?每批产品都有及时做记录吗?
另:文章中对有一个小小误点,在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的时候,新申请证,或者续证,出现5个关键项(严重缺陷项)就审核不通过,需要下次办理,不会吊销证,新规的话,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征求意见稿)是直接在续证时候,如果出现一个关键项就直接把证给吊销了。
韭菜炒青菜
就是要杜绝一批皮包公司
雪
监管严格,才能良币驱逐劣币。
地球已被过度开发,是时候觉醒。
支持加大监管力度,利国利民。
洛神®品牌 陈国凯
品牌方是做价值的 生产商是做品质的 监督严格是好事 但是要合理 可以严格但是不能太多限制,不利于国产品和境外产品竞争,需要过度,需要调整,也需要吸取市场意见,
文二哥
这不是吃的药!
李东洋
默默关注“青眼”好久...第一次发留言:“感谢平台太多付出与分享,希望青眼越来越棒,中国化妆品行业越来越好!”[合十][玫瑰][庆祝][礼物]
Miss
同意楼上骆工的说法,关键项目就是产品安全,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
其实要建立这些并不太难。规范管理,规范文件,落实管理人员,分出地方,建立留样室等。
Jason
这样恰恰打死一片国货,最后只剩下欧美四大家了